中国奴隶制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6-04-01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制度历史悠久,体现了各种规律性。它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特点是我们研究现代审计制度和预测未来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中国奴隶制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制度
中国奴隶制社会经历了夏、商、周、春、秋四个时期,相关夏、商的文献记载很少,当时无法掌握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始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王设立屠夫,具体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据周李记载,“屠夫的职责掌治朝法,以正王、三公、六清、医生、官员的身份。掌其禁令,叙群臣之治,以待客人之令,诸臣之复,万民之逆。”①宰夫“岁末,让群官正年会;月末,令正月要;十末,令证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因时举者,以告而惩。”②,“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进出。失去财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杀;足以使用长财善物者,赏之”③。可见,周王朝已经知道了经济责任审计和任免、赏罚的重要性。可以说,屠夫是历史上最早记录的审计官员。美国学者迈克尔查特菲尔德在《会计思想史》一书中指出:“在内部控制、预算和设计程序方面,周朝在古代世界是无与伦比的。”
二、总结和启发中国当前
中国历史上的皇权过于集中,使法律非常随意,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法律依据,总结了历史上的每一个发展和渐变,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古代执政人员一直重视官员治理,加强官员治理的手段之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因此,我国的审计法律制度一直相对发达。现阶段,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维护群众利益。
其次,古代各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法律制度的发展,审计法律制度自上而下发生了变化。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制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内部审计人员不具有独立性。现阶段,要坚持审计独立性的要求,加强审计机关的独立地位,使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成为一种心理状况和具体表现,为审计机关的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现状。
最后,中国古代的审计基本上是事后监督。虽然重视官员治理,但官员治理一直无法消除。只有将事后监督转变为定期审计监督,才能建立积极的社会文化,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公平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