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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内部审计委派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措施
发布时间:2026-03-21

提高内部审计委派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措施
 
实行审计委派制度,将内部审计作为公立医院治理的重要手段,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巩固基础提供重要机遇和起点,有利于促进公立医院职能转变,积极推动内部审计职能由纯监督向监督服务转变。
 
(1)委派审计的业务发展反映了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国家内部审计标准》规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即内部审计人员(机构)需要不同于其所需的审计活动,以便不受约束、客观地开展工作。”①《国家内部审计标准》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正确实施审计。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业务发展是其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②委派试点工作的业务发展实施相关措施:一是工作例会由委派单位主持,委派人员参加;二是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如单位经济政策变更、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合同协议方案、外商投资与合作、担保与融资、借贷债务、重大诉讼状况等需要报告的事项;三是坚持分级负责、分级报告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报告;③内部审计业务必须作为第三方实施专职审计监督和服务措施。委派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承担单位的采购、生产、销售财务服务,服务企事业单位委派的内部审计纯粹执行专职监督和服务;④委派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有经办单位的物资采购、销售、经营合同等财务,也不得介绍其他人承担与财务相关的业务,只能作为第三方进行审计监督和服务。
 
(2)内部审查任务可以反映独立性和权威性。企业组织和大型公立医院指定的内部审计机构和成员可以独立制定审计计划,严格遵守审计程序,客观公正地获得审计证据,独立提供审计报告,总结被审计单位的经验,揭露审计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问题的原因,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美国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以单独的态度判断审计事项,不受他人影响:①在安排任务时,可以防止当前和隐性的利害冲突和偏见,及时向审计组织报告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可能发生的利害冲突和偏见;②不得任命调入内部审计部门或者临时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审批过去从事的活动;内部审计人员被任命为与审计无关的工作时,应当理解为不履行审计人员的职责,损害客观性;③审计报告发出前,应当对审计结论进行检查,以便对审计结论的客观性提供合理的保证。④在人员工作安排方面,《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只是对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以及如何让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一般规定,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安排的措施仍然可以借鉴和学习国外的经验。但目前,许多企业和公立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并不是出于管理的需要,而是由于企业组织和大型公立医院的建立和升级等一些因素,“你想让我建造,我必须建造”的情况更为普遍。
 
(3)任命的内部审计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内部审计质量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审计人员的个人素质,内部审计人员能否掌握国家政策底线,实施高质量、高效的审计工作。2012年,原卫生部(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任命试点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任命试点工作由卫生部规划财务部领导,由人事部、驻部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研究管理小组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任命试点工作的规则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只能是全职的,绝不能是一职多责或者其他部门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法规定的权限内开展独立的审计活动,不受单位的约束,可以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业务的监督权。
 
(4)委派审计人员的素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内部审计委派人员与委派单位没有利益关系。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理念和职业道德水平;②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熟悉相关财务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实践经验,处理审计事项,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单独、客观、公平、保密;③任命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本科学历,热爱审计工作,从事审计或财务工作五年以上,在审计或财务工作中有一定经验和业务案例和成果;派领导(主任),组织能力强,具有审计或会计机构负责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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