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和启示国外内部审计立法
发布时间:2025-11-28
借鉴和启示国外内部审计立法
(一)内部审计法
以色列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综合内部审计法律体系的国家。1992年通过了《内部审计法》,规定每个包括各部门、政府企业单位和政府资助的公共机构或组织都有责任委托一名内部审计师进行内部审计。一般来说,内部审计师由其官员直接负责,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组织由董事长负责,国有公司和私营部门由董事长或主席负责。在执行中,由于内部审计师的“活动排他性”,内部审计师的资格、履行标准、行政隶属关系和责任方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但由于缺乏遵守内部审计法基本条款的适当程序,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承认内部审计法后仍未进行重要调整和修改,导致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缺乏相应的内部审计法实践法规等问题。
2007年,阿塞拜疆颁布了《内部审计法》,确立了内部审计的法律结构、权利义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最高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任命或解除,可直接向经济主体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制定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编制相关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内部审计人员经有关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符合经济主体工作计划的审计业务,并在内部审计报告中提出合理建议。2001年,韩国颁布实施了《公共部门内部审计法案》,其审计监察院根据该法案的授权制定了内部审计准则,并在全国范围内重构了其内部审计法律框架。法案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中央政府机构、一定规模的地方自治组织和公共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同时界定内部审计经理、推动者和协调者为国家审计,不仅建立了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和权威,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的相互促进,强调国家审计促进内部审计的作用,促进韩国内部审计的发展。
(二)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
英国有专业的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即英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准则由协会制定。英国的法律法规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没有强制性要求,但基于内部管理的考虑,各企业都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中独立,高于其他管理部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由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委托外部会计师事务所三方组成;其中,监督主体为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负责企业年度决算审计和纳税申报。同时,审计委员会也可以在企业业务量大的时候将一些专门的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给事务所。此外,由于实施注册内部审计师计划,英国内部审计逐渐专业化。
由于安然事件的爆发和萨班斯法案的推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明确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必须设在任何公司,并配备独立于公司的审计人员。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参与经营的外部董事组成。美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公司所有经济业务实施前、中、后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活动,具有较高的地位;而且可以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的影响,在重大情况下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因此,它具有权限大、地位高、独立性强的特点。目前,美国内部审计师已发展成为公认的专业职业,实现专业化。
德国与内部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联邦政府颁布的《预算基本法》、《企业透明法》和《企业监控规章制度》。同时,还有《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检查清单模型》、《内部控制过程指南》、《内部控制准则》等相关标准和操作指南。德国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直接由董事会领导,属于治理层面,独立于公司的管理部门,以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了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主要内容是风险评估。同样,内部审计负责人直接负责董事长,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工作计划也经董事会批准实施。
综上所述,在内部审计立法中,要准确突出现行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扩大内部审计活动的覆盖范围,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确保其权威性和独立性,明确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