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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部审计立法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发布时间:2025-11-28

一、我国内部审计立法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提高内部审计地位,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发展。目前,内部审计职能已从监督和评价扩展到增值和服务,其地位已上升到更高的管理水平。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尚不完善。通过立法提高内部审计地位,规范内部审计制度,可以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发展。
 
(2)合理确定内部审计人员,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内部审计独立性。由于企业管理层普遍不重视内部审计,倾向于使用会计人员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内部控制”等问题也限制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以立法形式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构成、知识水平、工作经验和继续教育标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内部审计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
 
(3)明确界定内部审计责任,促进企业发展。内部审计监督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应认真核实内部审计人员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和相关说明,严格处理发现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将涉及内部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定义和划分。目前,实践是基于《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科学正确地界定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降低会计风险和内部审计风险,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内部审计立法现状
 
(1)缺乏专门的内部审计法。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其中,国家审计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主要依据审计法;民间审计主要依照《注册会计师法》进行审计监督、验证和评价;内部审计依据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没有专门的《内部审计法》指导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与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相比,内部审计法规建设滞后,企业缺乏对内部审计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不能充分发挥验证、评价和服务的作用。
 
(2)有关法律法规对内部审计缺乏专门规定。现行《公司法》(2014年)仅提到企业需要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内部审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看出,在缺乏主体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充分反映内部审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间接导致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设置混乱,接受董事会或监事会管辖或董事会监事会共同管辖混乱,更反映企业内部审计地位低,不能有效实现其职能。
 
(3)现有的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完整性。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审计法》,但内部审计的内容设置缺乏严格的完整性。表现如下:(1)只有第二十九条涉及内部审计,强调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不解释制度的具体内容。(2)《审计法》于2006年修订,虽然给予审计机关许多权限(如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但对“指导和监督”权力的实施细则没有具体的规范和说明。(3)现有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范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地位和设置,导致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所有权不明。
 
(4)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缺乏强制性和执行力。现行内部审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应该”、“可以”等非刚性词语。例如,《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导致地方法规的约束力在实际实施中得不到有力保障。
 
(5)我国现行的内部审计规定未能与时俱进,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践框架》(2009年)中,“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的运作。通过应用系统、标准化的方法,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表明内部审计从“监督”转变为“服务”,这并没有反映在中国现有的内部审计法律体系中。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13年)中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利用系统规范的方法,促进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有效性的确认和咨询活动的组织改进和治理,提高企业价值。虽然这一定义在概念上反映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但由于它只属于行业标准,缺乏法律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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