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创商誉的计量
发布时间:2025-10-30
一、自创商誉的计量
计量自创商誉最合理的方法是根据其产出价值进行计量。目前,计量自创商誉产出价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超额收益现值法。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是商誉的本质——可以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因此未来年度超额收益的现值之和是企业自创商誉的评价价值。虽然这种方法直接反映了商誉的本质,但仍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首先,由于影响商誉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非常复杂,很难准确估计未来商誉每年能给企业带来多少超额收益;其次,商誉的存续时间不可预测,人为确定商誉的折现期是不合理的;最后,折现率的选择不仅要考虑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还要考虑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合理计量自创商誉价值的方法应该是第二种方法,即差值法。
在差值法下,商誉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是单项可识别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整体价值和个别可识别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存在,具有一定的评价依据。例如,企业的整体价值可以由企业的整体可转让价值在一定时间内确定,单项可识别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根据当前的市场价格或重置成本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股市容量小,需求量大,不规范的地方很多。因此,我国对上市公司整体价值的评价不应采用股市总价法,而应根据其整体可转让价值对所有公司(包括上市公司)进行评价。此外,有人建议,由于商誉的本质是带来超额回报,如果根据企业获得的超额利润直接确定自主创造商誉的价值,则更可靠,即自主创造商誉的价值=企业获得了同一行业的平均利润,企业获得了超额利润。由此获得的商誉价值不够准确。这是因为市场上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暂时的市场价格高估或暂时的优势政策导向会导致企业获得超额回报,但通过货币价格高估或优势政策导向获得的超额回报与商誉带来的超额回报本质上是不同的(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各种优势资源,而不是暂时的有利因素),所以这种方法也不合理。
二、商誉摊销
我国商誉会计处理是指无形资产的做法,即外购商誉在不超过10年内系统摊销。但笔者认为,我国自创商誉确认入账后不需要摊销。首先,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帮助形成商誉支出(如广告费、人力资源培训费等。)已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确认后的商誉系统摊销,必然导致双重成本,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其次,系统摊销法逐渐降低了商誉的账面价值,但事实上,由于企业管理的进步和技术创新,以创造商誉为代表的企业未来的超额盈利能力可能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第三,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同,商誉与未来收入的关系无章可循,未来收益期更难确定。第四,自创商誉的形成可能不一定有成本。摊销其价值并作为相应的成本处理,一方面会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另一方面会降低经营者的业绩,影响经营者的工作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自创商誉应进行减值测试和定期重新评估,以反映其价值的变化。在重新评估日到期前,参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5年发布的第121号财务会计准则,当出现以下经济事项之一时,应对企业创造商誉的价值进行减值测试:①资产市场价值急剧下降;②资产使用程度和方式发生明显变化;③资产物质实体发生显著变化;④法律规定和企业经营环境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调整;⑤有完整记录的经营或现金流损失;⑥预测结果显示持续的资产损失;⑦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净资产现行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市场价值;⑧一个或多个商誉构成要素的状态(或预期状态)有不利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