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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核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5-10-21

社会保险费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5502管理费”规定:“本科目(管理费)是指企业组织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费,包括……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全体人员,或者只是行政人员,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制度中的“生产成本”、“制造费”两门学科的会计内容只规定了直接劳动力和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未规定计算失业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此完全一致。从制度的广义来看,可以理解为企业所有人员的失业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费都是通过“管理费”科目计算的。事实上,在全国主要会计院校编写的会计教科书中,所有社会保险费都是通过“管理费”科目计算的。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费通过“管理费”科目计算,原因可能是社会保险费由职工养老金转化,养老金通过“管理费”科目计算,因此社会保险费也通过“管理费”科目计算。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企业支付的职工养老金与产品生产成本无直接关系,通过“管理费”核算符合相关原则。现在企业在支付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的同时支付社会保险费。生产工人和车间经理的社会保险费与工资和福利费一样,也是生产产品的直接劳动力成本,金额大于福利费。以深圳市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为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是工资的8%、地方补充养老保险1%;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医疗保险总额为工资的7.8%;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去年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项‰-9‰;失业保险是去年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所有社会保险费总缴费率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已超过17%,大于福利费的计提率。如此大的生产工人直接人工成本等不及格“生产成本”、“制造成本”科目核算,然后不进入产品生产成本,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制造成本部门核算的初衷。
 
为适应财务会计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财政部在今后修订相关会计制度时适当考虑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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