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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计价方法的变化
发布时间:2025-10-19

一、库存计价方法的变化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库存》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库存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允许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相同-库存是一致的。新标准的变化主要考虑在经济社会中,成本流和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企业可以根据各种库存实物流通模式、企业管理要求、库存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库存计算方法和库存实际成本,真实反映企业库存流通,同时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定价法确定库存实际成本规范,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融合和协调的重要体现。
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冲回的新规定
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允许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国际会计准则不允许商誉减值损失),但从我国实际经营情况来看,该规定已成为部分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此,鉴于我国目前的特殊经济环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未来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此外,我国目前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要求基于单项资产,但在实践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产生单独的现金流,因此,基于单项资产的减值准备难以操作,因此,本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应根据所属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本准则还为资产公允价值、处置成本和现值计算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方针,以便于实际操作。
三、债务重组收益的确定
新会计准则改变了现行准则,将债务人因债权人让步而免除或少偿还的债务纳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详细规定了债务重组可能产生损益(按惯例主要是利润)的四种情况:一是债务人应当确认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确认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债务转为资本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存在差额,也可能产生损益;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存在差额。简而言之,那些负债金额高、可能获得债务豁免的公司可能会获得更高的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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